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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复习大纲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复习大纲

2010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

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大纲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职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包括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界定。法定代表人和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例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任免管理,会计人员调迁管理。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及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界定。

(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二、会计凭证:(P16-17)原始凭证的填制、审核、保管;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

三、会计账簿:库存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并逐日结出余额;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结账日:12月31日。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

四、财务会计报告:组成;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对外提供期限:6天,15天,60天,4个月。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五、会计档案:分类,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监销的程度及人员如何确定。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会计记录文字(中文同时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3、单位内部控制的方法;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对有关单位会计行为、会计资料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P35)联系和区别。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单位规模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专人负责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更正、补充原始凭证。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办理业务;商业秘密保密;对不当的会计处理,不实的会计资料,应当拒绝;对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有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的行政处罚权。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全国。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排除情况:(P43)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县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上岗注册登记时间(90日内),离岗备案(6个月),调转登记(90日内),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006年11月20日,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会计人员。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两种形式:接受培训,在职自学。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跨级工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3、对会计人员进行有计划地进行轮岗;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的变更;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P52

(二)交接的程序:监交的程序及监交人员的确定。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对交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简单了解。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六)托收承付

(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数字的填写要求:P69)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 现金管理(新增内容)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用等对个人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差旅费;零星支出;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边远地区:不得超过15天。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P72.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特点是: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简单了解。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及期间。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法定事项的变更,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撤销的原因及注意事项。P79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独立核的组织和法人等。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办理。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没有数量限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办理并备案。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特定用途资金的专项管理和使用。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P84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办理并备案。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新增内容)。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办理并备案。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名称一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而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办理并备案。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P90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办理并备案。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新增内容)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有行政处罚权)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新增内容)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开立、撤销过程中;使用过程中;法定事项变更未及时通知;变造、伪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简单了解。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制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三)支票的出票:出票人委托银行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绝对记载事项;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和出票地。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四)支票的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当日足额支付。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P104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出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个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效力(P106)。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承兑的程序。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被背书人名称记载的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的背书无效。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保证当事人;保证格式;保证效力。

四、信用卡(新增内容)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销户的时限要求。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个人的工资、现金、劳务报酬等,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P114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付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绝对记载事项有:信汇、电汇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银行、汇入行名称;会出地点、会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撤销和退汇的概念和条件。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质特征,税收的无偿性至关重要,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它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重点掌握各个税种属于哪一类税收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P122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规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最基本的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1.征税人

2.纳税义务人:单位和个人。

3.征税对象

4.税目

5.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按期纳税(1、3、5、10、15天、一个月、一个季度)和按次纳税。

9.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按规定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

(2)起征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

(3)免征额: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11.法律责任:简单了解。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大纲是全国统一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是全国通一的。

2014年4月4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14]13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1、考试科目:《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中级会计电算 化》

2、免试情况:

(1)符合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的人员,可以凭相关毕业证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只需报考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科目。

(2)已持有《初、中级电算化合格证》或《珠算证(五级)》可免考《初级会计电算化》